定期寿险
同方全球「臻爱 2026」(A款)互联网定期寿险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信息供了解产品使用,具体保障责任、赔付规则及责任免除以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为准。
基础信息
| 产品名称 | 同方全球「臻爱 2026」(A款)互联网定期寿险 |
|---|---|
| 承保公司 |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险种分类 | 人寿保险 |
| 险种细分 | 定期寿险 |
| 产品形态 | 消费型定寿 |
| 产品状态 | 在售 |
| 是否要求社保 | 否 |
| 是否支持特殊人群 | 是 |
| 生效日 | 投保后第1天 |
| 等待期 | 90天 |
| 犹豫期 | 15天 |
| 宽限期 | 60天 |
投保规则
| 被保险人要求 | 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含)-60周岁(含) 被保险人职业:限1-6类职业 |
|---|---|
| 保障期间 | 20年/30年/保至55周岁/保至60周岁/保至65周岁/保至70周岁/保至80周岁 |
| 交费期间 | 10年/20年/3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至65周岁/至70周岁/至80周岁 |
| 是否涉及特殊人群 | 是 |
| 特殊人群规则 | 成年学生/家庭主妇,最高基本保额为100万;退休人士/无业/待业/下岗人员或职业类别为5-6,最高基本保额为50万。 |
责任信息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
| 猝死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猝死(见释义),且被保险人猝死时未满六十五周岁,我们除按第 2.4.1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猝死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见释义)身份搭乘(见释义)正在运营的水上客运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按第 2.4.1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水上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我们除按第 2.4.2项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见释义)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按第 2.4.1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我们除按第 2.4.2项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且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
| 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且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六十五周岁,我们除按第 2.4.1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